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3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