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31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

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