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30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但應依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工人。

一、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時。

二、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