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29條
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須 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 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