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契約之終止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27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 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