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時間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13條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 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