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工作時間 ( 64 年 12 月 19 日)
第10條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 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