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契約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7-2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