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契約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