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工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