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工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