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8 日)
第6條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