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附則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4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 用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 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