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37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 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