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9條
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裁判費。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