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8條
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 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前項經核准且為共同申請扶助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經核准者,應於繳納裁判費 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繳納裁判費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