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7條
申請訴訟裁判費扶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五、繳納裁判費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或情形特殊者,得以法院命繳納 裁判費之裁定影本為之。
六、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之申請,勞工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訴訟代理酬金扶助者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