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 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