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6條
裁決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人。

二、裁決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爭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裁決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

四、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五、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六、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 人員或其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