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1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