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9條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第20條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21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