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之受理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6條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 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 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