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之受理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4條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得指派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初步審查 ,並於審查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裁決委員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