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之受理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3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 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