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及遴聘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 ,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