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
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