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

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