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