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21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