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2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