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2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63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