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仲裁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8條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 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