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團體協約之效力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

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

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