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團體協約之效力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1條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 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