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團體協約之效力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第二 十一條規定者外,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消滅。

團體協約簽訂後,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勞工,於該團體協約 有效期間內,仍應繼續享有及履行其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