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組織 ( 103 年 10 月 06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