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組織 ( 103 年 10 月 06 日)
第9-1條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 定應備文件。

前項發起人連署名冊,應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或足以證明勞 工身分之資料及簽名。

工會聯合組織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工會連署名冊及其議決工會 聯合之紀錄。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 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 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