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組織 ( 103 年 10 月 06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 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

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 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

工會聯合組織,應於會員名冊中記載會員工會名稱、會址及聯絡方式。

工會於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