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組織 ( 103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 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 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