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組織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8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 章程中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 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