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財務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9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