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財務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8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 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 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第29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30條
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