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會議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7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