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會議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3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 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 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 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