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組織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1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 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 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