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9條
歸屬本部各機關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各機關享有不可讓與第三 人之全球、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但本部各機關補助、委託或出 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得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