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8條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部各機關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部各機關之研 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 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或其他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契約約定,經本部各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 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迴避、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設立 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管理揭露資訊、處理迴避事項,並落實人員、文 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前項迴避及資訊揭露,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置迴避、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之管理單位,並訂定處理程序。

二、建立迴避及其爭議之處理機制,訂定應行迴避之相關利益、適用對象 及關係人範圍,包括:

(一)訂定應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二)訂定研發成果利益衝突因應措施。

(三)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