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6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各機關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