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各機關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 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第6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各機關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第7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 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