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各機關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 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