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各機關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三、本部各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各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 畫。
五、本部各機關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企業、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 辦理之科技計畫。